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机构 河池市卫生局 联系部门:河池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 联系电话:0778-2110810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三、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到河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告知现场审查的时间和办理流程。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要求: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核者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二)审核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有关卫生标准标准的规定,由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三科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单位的选址、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1、对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2、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卫生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放射诊疗许可证》。 3、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卫生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批要求: 1、及时、准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及时归档。 四、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桂费价字[1993]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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