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机构 河池市卫生局 联系部门:河池市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 联系电话:0778-2598869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三、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到河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人员名单及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平面图、位置图等;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公共场所卫生检验结果和卫生学评价(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检测)。 3、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告知现场审查的时间和办理流程。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要求: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核者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二)审核与决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由市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单位的选址、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1、对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卫生许可证》。 2、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卫生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卫生许可证》。 3、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卫生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批要求: 1、及时、准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及时归档。 四、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桂费价字[1993]1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