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机构  河池市卫生局

联系部门:河池市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

联系电话:0778-2598869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三、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到河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中式供水单位人员名单及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4)集中式供水单位总平面图、位置图等;

(5)制水工艺流程图;

(6)有关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7)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生活饮用水检验结果和卫生学评价(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进行检测)。

3、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告知现场审查的时间和办理流程。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要求: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核者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二)审核与决定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由市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单位的选址、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1、对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卫生许可证》。

2、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卫生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卫生许可证》。

3、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卫生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批要求:

1、及时、准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及时归档。

四、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桂费价字[1993]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