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一、行政许可机构   河池市卫生局

联系部门:河池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778-2283131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三、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到河池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窗口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原件);

(2)执业许可申请登记报告(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医疗保健机构简况登记表(原件);

(5)科室设置情况登记表(原件);

(6)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7)主要仪器设备名录(原件);

(8)业务用房平面图(原件);

(9)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原件);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执业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告知现场审查的时间和办理流程,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要求: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核者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四、审核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市卫生局办证窗口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材料、场所进行现场审查。

1、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不符合规定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复核合格后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不符合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批要求:
1、及时、准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相关权利、申述途径;
2、制作和发放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及时归档。

四、行政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静脉用药证、医疗机构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