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一、行政许可机构   河池市卫生局

联系部门:河池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0778-2283131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规定: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三、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到河池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窗口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位置图》;

(4)用房房地产证明或使用租赁契约;

(5)法人代表任职通知书;

(6)法人代表人签字表;

(7)主要负责人任职通知书;

(8)单位法人证明;

(9)负责人证明书

(11)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名单(医院列科负责人)

(12)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名单)医院列科负责人)执业医师资格复印件;

(13)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14)开展医疗机构静脉用药专门申请书。

3、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告知现场审查的时间和办理流程,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要求: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核者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四、审核与决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标准》等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单位的选址、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1、对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卫生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卫生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批要求:

1、及时、准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及时归档。

四、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静脉用药证、医疗机构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