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竣工卫生验收


一、行政许可机构  河池市卫生局

联系部门:河池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

联系电话:0778-2293087

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验收合格”。

三、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到河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控制措施平面设计及设计说明。

(四)职业危害项目分类统计表。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

(2)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一)高毒作业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高毒作业建设项目总平图。

(三)高毒作业场所平面设计及职业病控制措施说明。

(四)高毒物品的种类及其毒理特性。

(五)职业危害项目分类统计表。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预防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职业危害项目分类统计表;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括设备清单和用途);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审批承诺件回执》,告知现场审查的时间和办理流程。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要求:

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核者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四、审核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等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必要时邀请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申请单位的选址、职业防护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1、对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卫生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发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卫生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批要求:

1、及时、准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及时归档。

四 办理时限受理后30日完成。

五、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桂费价字[1993]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