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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升级

2007年7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将开始实施。这些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本次均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二是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一些地方水源水质较差,新标准大幅度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数量,检测指标由35项增加至106项,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而不再有城乡之别。其中42项常规检验项目是统一必检的,检测结果反映水质的基本状况。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是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确定的检验指标。但在对饮用水水质评价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具有同等作用,均属于强制执行的项目。新标准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

    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修订后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增加了4项,扩大了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污染的检验范围;毒理指标由15项增至74项,主要用于扩大对水源地农药和工业污染的检验范围;在饮水消毒环节中,消毒剂指标增加;对于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嗅味、色、浑浊度等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增加5项。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卫生要求是: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经过消毒处理等,以保证用户饮用安全。